。迈克尔麦金尼斯(2000)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他提出的生态治理模式是中心治理模式,生态治理的重要保障是良好的环境及完善的制度。最后,生态环境的治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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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团队协作及政府与民众的配合。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施奈伯格(2008)倾向于从问题的原因着手研究,他提出应当让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引起者承担主要责任,从根源上治理生态环境问题。另外他认为,生态环境的变化跟整个社会环境及社会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有学者从建设生态村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Gilma
Robert(1991)提出的“生态村”概念,较大影响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位于德国汉堡的拉姆斯菲尔德村是一个典型的村,推广太阳能,使用节能、节水、环保材料等方面已达到很高的水平。对于农村环境治理机制和手段,国外学者多倾向于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收税或收费。对于管理措施方面,美国的切萨皮克湾行动在马里兰州实施,行动鼓励各农业管理机构向农民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决策信息以及经济资助,完善包括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措施。日本学者石岗陶子在《日本农村的变迁》一书中对日本农村建设作了比较详细的解说,对日本的“一村一品”运动的背景及过程作了详细的描述,提出农村建设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与制度,加强财政及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的自主精神,推动农村建设符合社会发展的步伐。韩国学者金英姬对韩国新村运动做了实证研究,韩国农村建设的特征及取得的成就有很多可取的经验。2国内研究现状美丽乡村,顾名思义是要有良好的生态、宜居的生活和愿意留在这片土地上的人。美丽乡村建设是创造城乡规划的内在要求,美丽乡村建设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生态人居、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的综合体,促进农村全面建设、推动明村综合环境的整治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实质要求。本文认为美丽乡村的定义应表述为:“美丽乡村”是旨在推进农村建设进一步发展,实现比新农村建设更全面的整体发展,是农村建设在公共基础建设、基层民主、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农村教育、农民增收、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整体推进。对于美丽乡村,学者普遍认同其内涵包括一般性和特殊性。所谓一般性是指美丽乡村的出现和发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具有其客观性。特殊性是指美丽乡村的建设必须与中国的国情一致,具有中国特色和形式应是多样化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应有不同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