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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条本章程。法规的规定,由等

则,(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方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变更(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认缴情况时实际缴付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分期缴付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f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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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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