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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费由用户
f自行承担。供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供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37比例分担。2.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3.对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且未配套管道天然气的用户,按照每户每年400元(8瓶液化石油气、每瓶50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37比例分担。4.对因环保攻坚行动拆除燃煤集中供暖锅炉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且已列入X年全市完成任务数的项目,按照每户不高于2700元的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按37比例分担。以燃气为能源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根据实际用气量按照不高于1元立方米进行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解决。5.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原则上由具有《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镇(街道)、村(居)主导组织实施。6.以电为能源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按照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结算电费。以燃气为能源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燃气锅炉、燃气源热泵等),据实结算燃气管网建设费用,按照居民第一档阶梯气价结算气费。(三)分户式气代煤电代煤工程1.继续按照《X县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方案》(X办发X62号)执行。直热式电采暖设备、分户式空气源热泵等执行蓄热式电采暖设备的补贴标准。
f2.为保障安全和售后服务,原则上一个村(居)选择1个品牌的采暖设备。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负责做好售后服务保障和用户安全管理。气代煤工程使用物联网燃气表,户内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保障用气安全。(四)有关要求1.已享受其他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2.对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不实施分散取暖。3.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生物质锅炉、太阳能等新的清洁取暖方式及工程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镇办要及时与县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对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和措施,报县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后实施。4.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5.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按照供暖面积15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计入任务。6.X年城区新增集中供暖的,用户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完成数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7.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清洁取暖项目,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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