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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第三,法律的制定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2000年前后席卷全球的电子商务狂潮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两个法律,一个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它奠定了全球电子商务开展的根基,另一个就是美国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直接涉及了关税、电子支付、安全性、隐私保护、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性问题,为美国电子商
f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在亚洲,马来西亚是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之一,该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该计划与其在97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呼应,极大地促进了其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作为信息产业界后来居上的印度,也不失时机地在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提出其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方案,促进了其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此外,在这些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电子商务国际立法还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电子商务国际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制订上起主要作用等特点。总之,经过近十年的立法实践,世界各国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一些基本原则得到广泛应用,在一些细节的处理上也已比较成熟。起步较早的国家在完成了针对电子签章和电子交易的相关立法之后,更多地把注意力转移到一些更具体的问题上,如完善交易规则、反欺诈、打击垃圾邮件和查处网络犯罪等,并同时加大了推广国际规则的力度。作为刚“入世”不久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起步较晚,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和法律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有很多的国际规则需要研究消化,而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任务面前,给予我们的时间是很有限的,所以及时研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促进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对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二、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基本状况在立法领域,从1999年开始,相关的立法呼声开始出现,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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