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作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育法规
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
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
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一)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
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
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
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
题。(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
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
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
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
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
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
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
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
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