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现在回过头来讲,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交付生效主义”。条文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法律另有规定”,指第二十四条关于特别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结合起来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特别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特别动产之外的动产(一般动产)实行“交付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以动产的“交付(即移转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判断标准(公示方法),于出卖人将出卖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生效主义”容易理解,例如,你到商店买手机,选定手机、谈好价钱,售货员开票,你到收银台付款,回来将付款凭证交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你选定的那台手机交给你、你接过(占有)该手机(即完成交付),你即于此时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意思?“登记对抗主义”,是相对于“登记生效
f主义”而言的。按照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例如房屋买卖,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以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使出卖人交了房、买受人取得对房屋的占有甚至进行装修并居住了好多年,只要未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买受人仍然得不到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叫“登记生效主义”,是一种最严格的登记制度。相对而言,我国对特别动产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比较宽松的制度。例如机动车买卖、机动车抵押,不要求必须登记,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按照“登记生效主义”,如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是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即买受人得不到所有权、抵押权人得不到抵押权);按照“登记对抗主义”,如机动车买卖、机动车抵押,不要求必须登记,即使不登记(只要交付)也生效(买受人得到所有权、抵押权人得到抵押权),但是,因为没有登记,你会承担某种风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