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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要点提示】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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