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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及合同签订的评审制度
一、“法人委托书”的管理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的;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的;6、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一)合同评审程序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合同)管理员初审;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最终由法人代表审查决定。
f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二)评审内容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
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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