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方式。(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产权所有人,不予集中安置。(2)选择集中安置的,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点,集中安置被征收人。安置点选址由所在镇会同规划部门确定,选址要打破村组的行政区域界限。安置点用地由所在镇按征地标准补偿后予以调整,其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性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村民建房用地下达批复。集中安置点规划由区协调办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除。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及分配到户工作由所在镇办具体负责,搬迁户宅基地划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33,并按期按点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具体办法由镇制定。2、被征收村民搬迁、临时过度补助标准(见附件)(1)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村民完成搬迁之日计算,过渡期限为两年。3、相关政策规定(1)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合法面积或实际测量确认面积为准。(2)安置对象被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家庭人口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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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户无条件拆除,工程埋桩放线内普查确认后,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4)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5)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公用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附件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与补偿。供水、供电、通讯、网络、市政、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6)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下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7)特殊迁移补偿。高速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决定》(发20政
号)文件要求,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照工程设
计预算核定的数量、金额,给产权单位补助。(8)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给与优惠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沿线镇制定;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10)高速路建设施工使用地方道路,按照“谁使用、谁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