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包括政务数据编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其共享、开放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全面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筹建设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各行政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二)依法利用,综合开发。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在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政务数据开放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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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加强管理,安全可控。加强政务数据的标准建设,强化政务数据的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
第五条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的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第七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开放和安全等相关工作。市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第八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九条统一建设江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平台为实施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支撑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创建、数据提质、分析和共享开放管理等工作。各市、区和各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使用统一建设的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未经市政府批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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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区和各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得另行建设独立的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十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级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