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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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统局部功能状态与整体应用水平。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评价以下三个方面:1电子病历系统功能状态;2电子病历系统有效应用范围;3电子病历系统应用的基础环境。(一)局部功能状态评价。1评价项目: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电子病
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医疗工作流程中的9个角色,37个评价项目(见附件1)。
2局部功能状态评价方法:就37个评价项目分别对电子病历系统功能、有效应用两个方面进行评分,将两个得分相乘,得到此评价项目的实际评分。各项目实际评分相加,即为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
(1)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评分。对37个评价项目均按照电子病历应用水平07等级对应的系统局部要求,确定每一个评价项目对应等级的功能要求与评价内容(评为某一级别必须达到前几级别相应的要求)。根据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相应评价项目达到的功能状态,确定该评价项目的得分。
(2)电子病历系统有效应用评分。按照每个评价项目的具体评价内容,分别评价该项目在医疗机构内有效使用的范围。对37个评价项目分别统计使用电子化信息处理系统的比例,所得比值即为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整体应用水平评价。依据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的实际情况,按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07等级中对整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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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水平的要求,将每个评价项目相应级别的评价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
五、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等级的确定方法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实现情况,确定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的等级(见附件2)。医疗机构达到某个应用水平等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不低于该级别要求的最低总分标准。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要评价为第2级水平,则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不得小于60分。(二)基本项目实现情况。必须支持对应级别中的全部基本项目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必须达到80以上。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达到第2级,则电子病历系统必须支持《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分标准》中列为第2等级的11个基本项目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评分均必须超过2×0816分。(三)选择项目实现情况。达标的选择项目数量不低于该等级要求的最低数量(选择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超过50即为达标)。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