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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总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一、申请条件及提供资料(一)申请条件1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2无须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提供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个人)提供”《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二份。1、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已盖企业公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及与该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报盘文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没有选择,税务机关要将纸质资料内容录入系统中。下同),并根据支付项目和情形附送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外的下列资料:A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3)提供劳务发生情况说明(包括服务内容、时间、计价或分摊标准等)。B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1)支付股息、红利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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