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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作业
如何撰写一篇规范的学术论文
年级班级
2014级法学一班
姓名邓颖豪学号1410010029上课时间: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
f摘要: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以“利用”为核心的物权观念的体现。本文献综述从概念、效力、特征等方面进行对用益物权的分析。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下位概念,是对几种具有共通性的物权形态而进行的抽象。因此,对用益物权概念的界定,首先应当明确其为物权,具有支配性和对世性。用益物权制度的原因,为了解决对不动产的利用需求与不动产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因此,用益物权是以他人之物为客体的物权,性质上属于他物权或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所支配的,既可能是物的使用价值,如农地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支配,也可能是物的交换价值,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而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特定范围内的支配权,其支配的对象是物的使用价值,也就是由用益物权人对物的本身加以直接的使用并获得收益。这与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对象的担保物权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如果标的物灭失,则用益物权人无从直接对物加以利用,从而使得用益物权消灭;而对于担保物权而言,在标的物灭失存在代位物的情况下,权利并不消灭。二:用益物权的效力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由物权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效力体系应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四个方面。1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成立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设定后,在用益物上,必然会存在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两种权利并存。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应优先于所有权。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是根据物权的性质所作出的判定,亦即一物之上设定限制性物权时,该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所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例如,当地役权人的利用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利用相冲突时,原则上应依双方当事人原约定的内容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应认为地役权人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学者所称的地役权人利用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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