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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制。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f(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三)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f(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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