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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的监管现状144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缺陷分析15421监管原则不明确15422监管主体职权不明确16423监管对象的相关规定不完善16424监管内容不完备175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1951监管原则19V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2监管主体19521政府监管19522行业协会2053监管对象21531发起人和管理人21532投资人21533保管人22目录
f54监管内容22541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行为2254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3543建立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236结语25
致谢26参考文献27VI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引言1引言
全球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成立之后私募股权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演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为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兴起于改革开放初期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流动性过剩时期这对我国投融资体系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直接投融资工具可以成为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刚刚
f起步的企业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资金缺口较大的企业具有重要的融资作用对于连接资本和市场两大经济系统以及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深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抓住历史机遇利用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个合理合法的发展空间。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给其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适度监管形成完善的组织协调机制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稳定发展。目前《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企业制等具体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出统一而明确的界定对它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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