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20110729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201109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税率表一
f2税率表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1: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123456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的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55元的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速算税率()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