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第四条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第五条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第六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产权关系明确;(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五)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
f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