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决定了律师最终庭审能走多远,检索报告亦如此。
三、绝大数律师存在对于检索报告的误区
案件检索报告究竟应该包括哪些维度和内容,真的仅是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报告吗?笔者看到过的80的律师存在一个误区,误认为案件检索报告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汇编。
误区的具体呈现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第一级别:仅仅将案件相关的法条进行罗列,法条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这是最初级律师的做法,这种检索报告可能仅是对于律师本人处理案件的扫盲式检索,最终的呈交对象仅是自己;
f第二级别:较认真的律师会在法条罗列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从法律、高院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高院审判纪要等顺序进行罗列,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生效、开始施行时间进行详细记录,比较不同法条之间的效力和内在联系,从形式来说会比较完整,但是仍然不能有效体现律师对于案件的诉讼策略分析,实务性指引。
第三级别:除了相应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