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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目的: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经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查排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各种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第三条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治安、车辆、设备机械等安全隐患的整改。第四条安全隐患整改方法:立即整改和停业限期整改。第五条安全隐患整改程序:㈠各部门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现消防、治安、设备等事故隐患,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管理部根据隐患信息向所属部门发出《综合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事故、安全的性质分别作出立即整改或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等具体要求。㈡对在日检、月检及路检路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部须立即向经营车主或驾驶员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根据事故、安全隐患的性质分别作出立即整改或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等具体要求。㈢对于受某种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隐患,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㈣建立隐患整改跟踪制度。由安全部指定专人对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作评定,形成文字记录,其结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后方准从事各项活动。凡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坚决停止经营活动。㈤隐患整改的反馈。存在隐患的部门或车辆,必须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凡通过隐患的通知、隐患整改、隐患跟踪整改及评定结果后,由部门、车辆责任人或负责跟踪整改的人员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管理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和结果。第六条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实行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安全检查员自身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公司及公司领导的原则。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须加以高度重视,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整改。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建立所有安全隐患跟踪整改的档案台帐,将有关问题逐一统计归类,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反馈隐患跟踪整改情况。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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