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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11126【实施日期】1991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问题,财政部曾在1987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中作了规定。最近以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反映了财务收支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希望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现对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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