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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
______税字(
)第号
纳税人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户税款采取定期定额
方式征收。经过调查测算,现核定你户
年月至年月
间每月营业额为:
元,每月应纳税、费、基金核定如下:
单位:元
(列至角分)
税种
税额
税种
税额
营业税
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费、基金合计
你户应于每月10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地税机关名称、
地址报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年月曰
告知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你
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0日内,向税务机关填报《纳
f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你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你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
2030(我省规定为
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20年月日时分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本表为A4型竖式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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