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签署有关评价意见。第六条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签署部门杂签署质量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同时,负责核验企业或项目经理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未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签署质量完成情况评价意见,并负责核验企业或项目经理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第七条建筑业企业或项目经理发生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建设、交通、水利、铁道、通信、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及时在网上将有关处罚或处理决定进行信息登录,记录中要反映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决定,涉及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及时将有关处理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经理挂靠施工的;5、企业或项目经理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6、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7、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8、隐瞒或者慌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情节严重的;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在省级以上工程安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第九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企业任职,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申报资质和领取手册,在两家以上企业申报资质的领取手册的,按资质挂靠进行处理。严禁项目经理挂靠施工和无序流动,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特点,以及建设部对企业聘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年限规定,项目经理在调入新的工程单位需任职满一年以上,且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再次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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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更,手册应依据资质证书进行相应变更,手册有关内容的变更由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需从企业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