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PE、合伙制PE及境外PE投资者的税收分析PE、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207),目前比较明确的税收抵扣主要针对公司制创投企业,而不适用于合伙制。同时,对于投资领域也有限制,即高新技术企业。至于合伙制创投的税收优惠则主要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一、公司制PE税收问题
按照《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7」31号),凡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额的70%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另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再有,根据「2000」118号文第一条,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净收益减去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还有结余,而创业投资企业对这部分结余是按足额税率缴税的话,企业投资者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将作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
二、合伙制PE税收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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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下列各项费用可以抵扣: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