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抽象行政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特点: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分为:1、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2、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权利义务。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与法律的一致性。【行政规则的适用】1、效力等级是处理行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规则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意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一、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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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的事项;2、执行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必须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必须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得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纳入自己的规定事项。3、全国人大授权事项。授权立法的范围仅限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范围,不得进行授权立法。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