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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深检公二刑诉2007102号
被告人张雨,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1,深圳市宝安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敬业大厦512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07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5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雨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7年6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雨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李丽发生争吵,李丽离家出走。随后张雨为寻找李丽在敬业大厦吵闹,后被众人劝回。次日凌晨2时许,张雨为寻找李丽再次于敬业大厦内吵闹,敲打该大厦404房门并用灭火器砸门。居住在该大厦401房的被害人田路出门制止。两人发生口角并进行推搡、扭打。张雨被田路打到在地,反抗之际,张雨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田路,并
f将田路刺伤。田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雨案发后逃逸至敬业大厦外时,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民警李勇、张成、王志军抓获。
2、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路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且较小较细之伤口系由单刃尖刀所伤,正与被告所持之水果刀相符。
3、被告人张雨被抓获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主动交代犯罪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雨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田路的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谢永新对相关过程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雨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雨故意伤害前来劝阻的被害人田路,并致使田路死亡,罪行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张雨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并能够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且被害人田路在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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