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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01提取;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05提取;02提取;01提取;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1提取;15提取。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包括:含能材料,炸药、
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2.营业收入超过3.营业收入超过:3提取;1提取;火药、推进剂,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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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超过1.营业收入不超过2.营业收入超过3.营业收入超过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1000万元的,按照
05提取。3提取;2提取;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2.营业收入超过3.营业收入超过4.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175提取;
08提取;
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2.营业收入超过3.营业收入超过4.营业收入超过5.营业收入超过1.营业收入不超过2.营业收入超过3.营业收入超过4.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15提取;05提取;02提取;
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100亿元的部分,按照1000万元的,按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4提取;2提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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