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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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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用18m3。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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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Ⅰ级Ⅱ级喷水强度2(Lmi
m)4681216260160010作用面积2(m)喷头工作压力(M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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