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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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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野生动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
f第五章附则野生动物介绍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目录编辑本段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f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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