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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发布日期:20090428
粤财工〔2009〕11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f(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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