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用于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配备计算机,用于数据登记和分析。⑵检测机构:配备诊断型听型脑干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声导抗仪、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声场及VRA),用于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配备计算机,用于数据登记和分析。(二)人员要求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追踪随访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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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筛查人员:负责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2检测人员: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3追踪随访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儿童保健学相关内容、心理学相关知识等的培训。(三)信息管理要求1资料管理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样式设立《广州市XXX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详细登记有关筛查工作情况,作为基础台帐用于质控和查核。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样式印制和使用《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和《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并做好存档工作。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应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样式印制和使用《广州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设立登记本,做好资料登记存档工作。2计算机信息管理要求:我市在《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中设立“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子模块”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情况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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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院除按时将异常或可疑异常病例反馈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外,每季度将各医院的筛查情况生成报表反馈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质控和监督管理。市妇幼保健院每年应分析全市06岁儿童听力筛查情况,提出干预措施,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四)质量控制要求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听力筛查的设备要符合新生儿听力筛查设备要求,人员须符合开展听力筛查的技术要求,并接受市级统一培训。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应纳入到本院助产技术服务质控方案中,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