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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交银董〔儿10〕13号)有关新产品(新业务)开发过程中的操作风险自评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行各业务部门在新产品(新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操作风险自评估程序。一)本行员工尚不具备销售、处理或执行该新产品(新业务)的完整、充分经验;或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尚未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验证;二)开发中的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流程或管控方式缺少相关的规章制度支撑;三)设计开发中的新产品(新业务)涉及信息系统全新开发,以支持未来的正常运行;四)总行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操作风险自评估程序。第三条新产品(新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的牵头部门针对相关产品(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的操作风险自评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负责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负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培训等是否能
f够足以胜任新产品(新业务)的要求。二)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流程设计是否成熟和完备,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是否在实际的业务环境中可行。三)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相关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包括系统中设置的控制措施能否帮助规避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以及系统本身的技术安全性。四)验证并评估外部环境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影响。新产品(新业务)上线前,应综合分析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及监管变动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第四条新产品(新业务)正式上线前,牵头部门应依据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表”(见附件)完成相应的操作风险自评估工作,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相关支持文挡。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针对开发中的产品(业务)是否符合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范围进行检查。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自评估内容与结果进行检查与审核,并将检查与审核结果转复相关送审部门。第七条新产品(新业务)上线后3个月内,新产品(新业务)的牵头部门应依据《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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