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本文是为了论证我国证人制度在法规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首先论述了证人制度之于诉讼活动的重要性,再对证人和证人制度的内容及对证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作简要说明。最后居于我对证人制度的了解,对其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浅薄的说明,再对证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感性的建言。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制度、保护、补偿、公平正义一、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位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证人制度是属于证据制度的一部分。证人证言是是民事诉讼中最广泛的一种证据,我们三大类诉讼中,证据种类都差不多,都含有有证人证言。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证人证言是通过主观对客观外界事物的直接反映、借助语言的形式再现案件事实的原貌或其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发挥直接证据的作用,具有很强的证明价值。尤其在当前的审判改革中,更强调了证人出庭举证、认证,由此可见证人制度的重要性。二、证人及证人制度的简要概述。证人制度是是关于诉讼过程中证人资格、证人作证的形式和程序、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部分。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就案件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被成为证言。证人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70
f条的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证人制度有所补充。关于证人的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以看出,证人需要了解案件情况,且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诉讼代理人、审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其他人员都有作为证人的资格,当然他们向法院的陈述叫做证言。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具有以下权利义务,最自己的证言具有补充更正权、获得法院的保护、损失补偿权(差旅、住宿、误工费等),他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具有出庭的义务,向法庭提供证言接受法官的询问,在这同时必须如实陈述,不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