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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控制与防范r
(版权所有:陈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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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以存货质押或仓单质押为主要特色的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在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下在国内商业银行中普遍流行起来,因为适销对路、简便快捷,这一创新型授信产品受到了广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迅速发展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除传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以外增长最快的授信品种之一,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这一银行业务品种极具发展潜力,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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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属于国内银行新兴金融创新产品,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行业规范,各家银行的操作规程五花八门,在业务快速发展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归结起来最大的问题仍是r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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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首先必须认真领会有关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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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动产质押与动产权利质押的法律定义、类别及相关法律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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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的法律定义及其法定类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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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财产(即物权法所称的物)分为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就是我们熟知的房地产等固定资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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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法律定义为不动产以外的物,英文原义为perso
alproperty、perso
alty或chattelsperso
al,它包括我们日常熟悉的(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等存货、应收账款、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股权、债券、存款单、知识产权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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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动产(chattelsperso
al)又可进一步分为占有动产(chosei
possessio
)和权利动产(chosei
actio
)。占有动产是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物理上的实际占有,并享有由此带来的利益的物;而权利动产则是必须通过某项诉讼(actio
)才能获得的利益,是一种无法进行实际占有,而只存在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权利的“物”,因此权利动产又被定义为无形动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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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起来一句话:动产就是可以活动的物(财物)及其可以行使的权(物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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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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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的法律规定核心条款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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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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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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