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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发电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及
时准确辨识事故风险,采取合理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实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遏制人身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作业环境,是指发电企业检修作业过
程中,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部条件总和,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高度、宽度、粉(灰)尘、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风速、照明、噪声、气象、通道、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及环境工作措施等。第三条本质安全一般指系统自身具备保障安全的能力,
是系统在安全性能方面的固有特性。本规定所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特指检修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及装(设备、设施等)和其它空间要素,自身具备较高的安全稳定可靠性,不对外输出并能够有效抵御外部输入事故风险,在人员失误或装故障时,仍能保障不发生人身事故的特性。第四条本规定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别的检修作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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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境,提出了“一般规定”、“通用规定”、“变更管理”“特殊规定”的要求,未覆盖所有检修作业。“一般规定”是对检修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通用规定”是对某类危险检修作业环境提出的常规要求,“特殊规定”是分别针对火电、风电、水电典型检修作业提出的具体要求。第五条作业前,应辨识并消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
险因素。作业中,因外部因素变化或检修作业本身导致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受到破坏时,应对检修作业现场环境重新进行危险辨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本规定要求后,方可继续工作。第六条各级人员和各类作业应贯彻“不安全不工作”的
要求,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和反违章工作并重,多管齐下,保证作业安全。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生产检修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涉及检修人员作业安全行为和其它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
作业环境本质安全一般规定
第八条
作业场所的自然光或照明应充足,照度符合下表
规定。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临时照明时,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高于25m,低于25m的照明灯具应有保护罩。易燃易爆场所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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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GB500342004)
识别对象的最视觉作亮度(mm)业分类视觉作业特性小尺寸d对比等级甲特别精细作业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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