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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f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备案的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三)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f(四)工法遵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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