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第四条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第六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第七条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通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
f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本企业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
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第五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二)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三)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期的;(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七)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灯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十)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十一)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第六条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七条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特别标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第八条本企业会加强和公司部门的沟通协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