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
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五)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的质量情况。(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七)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八)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八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九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十条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是,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应在管理部门。第十一条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f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
日期等内容。第五条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