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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4、专家委员会为联盟技术决策机构,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4、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第八条理事会1、理事会的职责:(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的任职和罢免事项;(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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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第九条专家委员会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2)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3)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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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第十条秘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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