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监测数据报表报送生产中心,作为故障诊断的参考。记录要求保存一年。(二)生产中心状态监测人员要及时将所负责采集的数据回收到电脑中进行分析,编制状态监测月报。数据每月备份一次,永久保存。(三)生产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状态监测月报上报设备管理部。(四)大机组、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振动超标或出现异常问题时,状态监测人员应在“大机组特护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生产中心运行保障室汇报。状态监测人员应对设备出现异常的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检修意见,并对问题设备提高监测频次,直至问题消除或解决。(五)生产中心对难以诊断的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结合设备管理检查对各中心状态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第十二条生产中心根据维保协议的内容,对维保单位检测情况进行考核,并在维保费用中兑现。
第十三条从事状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奖励:
(一)监测分析出设备重大故障隐患并及时上报,避免发生设备事故的;帮助兄弟单位解决重大问题的;
(二)对状态监测工作中认真负责,一年之内查出重要故障隐患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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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上者;状态监测基础工作扎实,档案质量高,内容完备的;(三)在状态监测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中心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并在个
人业绩考核中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的,擅自变动状态监测系统配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设备数据及其它记录的;(三)工作拖拉,不按时上交状态监测月报或月报质量低劣、粗制滥
造的。
本办法起草人:王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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