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994年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2005年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下简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性负责。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第二章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第六条
f(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50%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自治区、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