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而很少对其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也没有对它的生存机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研究。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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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灰复燃”,甚至更旺。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
22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姜旭朝的《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法与国际接轨。按照该定义,在西方国家金融系统中居主体地位的是民间金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复旦大学的张军教授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为:“一个非正规的部门,是指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这一定义指明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是并未明确给出“民间”的含义,同时“官方”的含义也很模糊,致使整个定义相当含糊。吉利斯《发展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译本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该定义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纳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为标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监管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问题,许多金融组织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并未纳入国家金融织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之下,将其归入民间金融显然不合适。结合对以上的理解,本人认为民间金融应该有如下的含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钱活动的黑色金融。
2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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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31内生性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经济自身发展催生的。金融作为经济发展中一个极为稀缺的资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所掌控,政府以正式金融制度安排的方式,将大量的金融资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