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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概述:
财税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的体系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市场监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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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2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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