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r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r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r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r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r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r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r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r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r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r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r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r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r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r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r
在城市规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