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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复杂的利益冲突看意蕴。当现实中复杂的矛盾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不只是双方而是多方时,协调矛盾或处理问题的“第三方”就有了新的意蕴。首先,它不再具有实指的排序意义了,“第三方”成为公正公平并值得信赖的代名词。其次,在这一复杂的矛盾中,涉事多方要求第三方介入以公平解决问题。再次,在复杂矛盾涉事多方(或双方)之外另有一公认的第三方,意味着第三方的独立性,它与矛盾涉及的多方毫无利害关系;而且,独立性要求其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只是从静态的机构设置上与涉事多方的无关性,自主性则在动态的运行上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能自行决策与实施。由此来观照第三方评价,我们又可以得到以下结论:首先,教育评价活动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是多方的,“第三方”不再具有实指的含义,它的出现即意味着公平公正与信任;其次,从实践来看,教育评价的复杂矛盾中有一对主要矛盾,即教育行政或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评价不能取信于以学生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这一矛盾的出现直接促成第三方评价的产生;最后,在第三方评价中,评价主体究竟是谁,对此,许多研究者提出如研究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它们的组合等,笔者认为,不管是谁,体系设置上的独立与决策实施中的自主二者兼顾是其必备条件。第三,从评价的基本理论看意蕴。依据评价主体的不同将教育评价分为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以及二者的结合。很显然,第三方评价属于他人评价。然而,他人评价中的“他人”,可以分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和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现有教育评价中的“他人”多为前者,而第三方评价即属于后者。从评价主客体来看,第三方评价主体即“第三方”,具有第三方特性的团体或机构都有可能成为第三方。按照教育部所提出的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可以知道,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教育的各级政府都不属于第三方评价的主体,否则就无法规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乱象。关于第三方评价的客体,可以是庞大教育体系中的任意一个,如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学校、教师等。但在实际评价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织,且具有一定办学自主权并广受公众关注的院校,很显然更应成为第三方评价的客体。从评价内容来看,一所学校我们可以从许多不同方面评定其现状、进步与成就,如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学生就业或科研水平等。第三方评价在内容上应关注什么,对此,我们认为不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这取决于教育的发展阶段、当下社会的关切以及评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