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统计法
2001年12月13日乌兰巴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宗旨11本法的宗旨是确定会计统计工作的原则、管理、组织的法律基础,协调与企业、机构进行会计统计、制作财务报表有关的关系。第二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21会计统计法律法规由本法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其它法规文件组成。22蒙古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中,如有与本法相悖的条款,则执行国际公约的条款。第三条法律术语31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按以下含义理解:311“会计统计帐面基数”指的是不论款项是否已收或是否已付,都根据当时的收入和支出科目认可记帐的方法。312“会计统计现金基数”指的是根据现金收入和支出科目认可记帐的方法。313“复式记帐”指的是所发生的流动科目以借、贷方式同时记帐。314“原始凭证”指的是证实流动科目发生的书面凭据及其它证明。315“流水帐”指的是在编制总帐以前按所发生的时间顺序记帐。316“总帐”指的是企业、机构编制财务报表的汇总帐本。317“专业会计”指的是毕业于高等院校会计统计专业,并获得学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318“会计统计的政策文件”指的是确定制定统计基数、编制财务报表原则的制度、说明、和办法。第四条会计统计的原则41企业、机构的会计统计要遵循以下原则:411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要符合会计统计国际标准。412财务报表要以真实、准确的凭证、实际数据和资料为依据。413统计和报表要简明、清晰、易懂。414统计和报表的数据、资料应采用已收和应收金额并列的计算方法。415准确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和支出费用统计。416不间断。第五条会计统计基数51企业、机构要以帐面基数进行会计统计。52取得主管财务、统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构的许可后,方可以现金基数进行会计统计。53以现金基数进行会计统计的单位的年终财务报表要以帐面基数编制。第六条会计统计的本位币
1
f61会计统计的本位币采用蒙古国货币图格里克和蒙戈。
第二章会计统计的编制
第七条原始凭证71原始凭证是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依据。72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填写方法由负责财务、统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批准。73企业、机构内部使用的凭证、格式要符合本法72款规定。74企业、机构的领导和会计对在生产、服务的各阶段及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资产、来源变动和变更要填写原始凭证,进行登记。75原始凭证经填写人、批准人或审核人签字、盖章后生效。76填写人、批准人、审核人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