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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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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营业机构应以分公司、地区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的客户服务工作。未设立分公司而又存在两家以上营业部的地区,以管辖营业部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第十条上条所指投资顾问人员,编制列入分公司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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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辖营业部,具体工作地点可在营业部或经批准的场所。第十一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可设立独立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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