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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包全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4期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不再完全适应当今新形势的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缺陷;完善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包括以下程序: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2若调解无效或调解失败的,便进入裁决阶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仲裁前置”的做法,因此仲裁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社会发展,该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一是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工作人员紧缺。目前,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来的,这种现象在基层尤为严重,经了解,有的县、区无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二是三方机制难以实现。“三方机制”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三方机制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如何将这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原因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且劳动仲裁机构依赖于行政部门。
(二)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实践中无法达到仲裁的部分原则。第一,无法达到自愿性原则。《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当遇到纠纷时是否使用仲裁的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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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第二,无法达到中立性原则。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第三,无法达到“一裁终局”原则,商业活动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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