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一)绝对无效的施工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建筑法》通过采用资质强制性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主体准入管理,属于认定施工合同效力标准的典型效力性规范。《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在由主体资格入手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之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可作为参照标准。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从建筑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出发,必须对其严格否定。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属于此类现象的所谓挂靠、内部承包、名义联营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评断中标无效的标准是《招标投标法》。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f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