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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f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f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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