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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作者:王达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4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该条款确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它是指导和规制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征收纠纷争议处理的基本规范。按照什么指导原则、遵循什么思路、按照什么程序做出征收决定、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维系政府、征收安置部门和被征收人等行政相对人及被征收房屋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按照法治的经典理论,依法征收与补偿是当代依法行政理念下保护财产权应当做到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决策民主原则
决策民主是指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其根本利益。决策还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避免个人独断专行,使得决策具有正确性和可行性,以确保决策的质量。《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视为本级政府辖区的重大事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符合情理的。至于多少人称得上“人数较多”,《征收条例》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建议为了稳妥起见,三人以上就应视为“人数较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权威性。举行听证七日前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带有间接商业目的的危旧房改造、文物保护、地方特色保护、传统文化保护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为了国防、防灾减灾、市政公用事业需要征收房屋的,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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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引入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r